2020年5月29日,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,新版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》正式生效,犬、猫从该《目录》中被删除,这意味着在中国犬和猫不再属于家畜家禽,不属于人类的食物。
就这一动态,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答问作了解释。
问:犬是大家熟悉的家养动物,为什么这次没有列入《目录》?
答:《目录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,有关“犬是否列入《目录》”的意见中,大多数赞成犬不列入《目录》。犬的驯化历史悠久,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;现在犬的用途更加多样化,体现为宠物陪伴、搜救警用、陪护导盲等功能,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。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犬,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,如韩国《畜产法》所列畜禽也不包括犬。还应看到,随着时代进步,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习惯在不断变化,一些关于犬的传统习俗也会发生改变。《目录》属于正面清单,列入的畜禽按照《畜牧法》管理,犬虽没有列入《目录》,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,并不意味着不能养。对于犬的管理,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,出台了限养、登记、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。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,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,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,实现规范管理。
经过修订的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(2021年版)》继续明确家养畜禽种类33种,不包括犬、猫。名录中传统畜禽17种,分别为猪、普通牛、瘤牛、水牛、牦牛、大额牛、绵羊、山羊、马、驴、骆驼、兔、鸡、鸭、鹅、鸽、鹌鹑;特种畜禽16种,分别为梅花鹿、马鹿、驯鹿、羊驼、火鸡、珍珠鸡、雉鸡、鹧鸪、番鸭、绿头鸭、鸵鸟、鸸鹋、水貂(非食用)、银狐(非食用)、北极狐(非食用)、貉(非食用)。
2023年04月04日,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《生猪产地检疫规程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》其中附件22《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》中的4.4.1.6包括:犬、猫以及水貂等非食用动物
。
从以上追溯信息来看,犬、猫不列入《畜牧法》和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管理。犬只的饲养、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遵照各地养犬管理条例,是否立法《宠物法》还有待观察。